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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中各类国家标准的效力
--工程人必须搞清的一个问题为规范各行各业的生产和实践,国家有关部门针对各类行业的特点都出台了很多的行业规范和标准。这些规范标准文件大多有一个序列号,GB往往是作为文件序列号的前两个字母,它是“国家标准”的拼音字母缩写。而且很多此类文件也在正文中明确规定此文为国家“强制性”标准。工程建设行业也不例外,众多的GB文件指导着工程建设行业的有序发展。但是很多工程人士甚至是干了一辈子的工程专家可能始终都没有真正搞清楚这类文件的法律效力。
社会生活中有两类被叫作规范的文件在影响着人们的工作和学习生活。
一是法律规范,它是规范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范。从广义上讲它包宪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一般叫条例)、民族自治地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有权的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政府规章、有权的地方政府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以及一切政府权力部门制定的各类红头文件。
另一类是技术性规范,它是规范人类在治理改造自然界时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为区别法律规范,这类规范其实应当叫作“标准”。两类规范从根本目的上就不是针对的同样的行为标的,因此效力上自然没有天生的必然联系,说白了根本就不是一条路上跑的马车,行业标准这类规范并不天生具有像法律规范一样的效力,即不能当然对人与人行为的后果赋予效力。
行业标准如果想对人与人的行为发生效力,有两条途径。一是由法律作出规定,比如在建筑法中,关于工程安全、质量的问题,建筑法规定要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建筑法的这个规定就把国家、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安全、质量的技术标准强制纳入了法律的框架内,如果工程建设各方没有按照这些技术标准进行工程建设,后果是会受到法律的追究。二是由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在合同中进行约定。如果双方明确约定彼此之间在有关事宜上执行某项技术标准,那么如果一方违反这个技术标准,后果就是向对方负法律责任,因为合同就是双方之间的法律。
工程建设领域的四大问题,安全、质量、工期、价款是当事人最为关心的问题。前述说过建筑法对安全、质量的技术标准有明确规定。而对工期和价款的规定却不一样。对于工期,建筑法规定了不能压缩合理工期,即工程建设在工期问题上,必须要执行技术标准中关于合理工期的内容,不得压缩合同工期。至于是否可以约定超出合理工期的工期,法律并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