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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患重症肌无力员工主张延长医疗期被驳

据报道,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最近驳回一员工在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后向原雇主要求支付病假工资和医疗费的主张。

公司与员工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年11月30日至年11月29日。年5月,员工因患重症肌无力开始休病假。年11月29日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停止为员工发放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员工要求公司支付病假工资并报销医疗费用。员工认为其应当享受24个月的法定医疗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时,如果劳动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劳动合同应当自动续延至员工医疗期满时终止。

法院驳回了员工的请求。法院认为,根据国家层面关于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以下简称“医疗期规定”),该员工应当享有3个月的医疗期,因为其实际工作年限在十年以下,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在五年以下。因此,年11月劳动合同终止时,员工的医疗期早已届满。法院认为,本案不适用延长医疗期的规定,因为:(a)重症肌无力不属于有关贯彻医疗期规定的通知中规定的可延长医疗期的特殊疾病(即癌症、精神病和瘫痪);及(b)该员工没有经过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延长医疗期。

然而必须指出的是,不同法院对医疗期规定有不同的解释,曾有法院要求公司在员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先为员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要点回顾

公司要严格执行有关医疗期管理的地方规定(上海等城市有各自的地方规定,与上述医疗期规定有所不同),并且可能需要在劳动合同到期之前为员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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