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5日,泸州市民政局官方网站公布了泸州市城乡困难群众患终末期肾病等重特大疾病支付性困难补充医疗救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对救助范围、救助标准、申请程序等方面作了详细阐述。
救助范围及办法
凡户籍在泸州市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因患终末期肾病、癌症、白血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地中海贫血、帕金森氏病、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或骨髓增殖性肿瘤、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重症肌无力等11类重特大疾病在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接受治疗后,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民政城乡医疗救助”顺序享受报销或救助待遇后,个人负担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仍有困难、经调查确需救助的,可申请享受终末期肾病等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救助(以下简称补充医疗救助)。
救助条件及标准
(一)符合困难群众条件的,因患终末期肾病接受肾透析治疗的城乡困难人员,在享受上述报销和救助待遇后,一个年度内个人负担的透析费用在0.5万元以上的,超出0.5万元的部分按50%给予补充救助,最高救助金额每年不超过10万元。
(二)符合困难群众条件的,因患癌症或其他9类重特大疾病病种的城乡困难人员,在享受上述报销和救助待遇后,一个年度内个人负担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在2万元以上的,超出2万元的部分按50%给予补充救助,最高救助金额每年不超过10万元。
救助申请及审批程序
(一)享受民政城乡医疗救助的困难人员,在按规定申请民政城乡医疗救助的同时,需提供身份证、银行卡复印件,并填报《泸州市城乡困难群众患终末期肾病等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由区县民政部门在审批城乡医疗救助时同步审批,并由区县民政部门将该《审批表》报一份原件到市民政局备案。
(二)特殊情况需申请享受补充医疗救助的,由市、区县领导审定后进行救助。
另外,方案还特别指出,实施补充医疗救助后,各区县不得降低原有城乡医疗救助水平。该方案执行期限从年1月1日起,《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城乡困难群众患终末期肾病等重特大疾病支付性困难补充医疗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泸市府办发〔〕4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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