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包括:
凡齐河县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人员,均可参加齐河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门诊补偿政策 1、普通门诊报销比例50%,每人每年最高支付80元;2、门诊观察报销比例50%,每人每日基金支付不超过30元,每人每年封顶元。
3、特殊疾病门诊起付标准、医院住院相同,年内只去一次起付线。
住院费用能报销多少?(一)医院起付标准及报销比例。
1、起付标准: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一级医疗机构元,其他一级和二级医疗机构元、三级医疗机构元。一个医疗待遇年度内第2次住院(含以后)起付标准降低元。
2、报销比例: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至年度最高支付限额部分,市内一级医疗机构报销87%;二级医疗机构报销77%;三级医疗机构报销62%。
(二)医院:办理医院联网结算的,起付线元,报销比例45%;办理了异医院联网结算的,起付线元,报销比例50%。
(三)医院有转诊或异地居住备案手续的,起付线元,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个人先行自付10%,报销比例62%;
(四)无责任方造成的意外伤害起付线元,报销比例30%;
(五)未按规定办理住院、转院备案等手续的起付线元,报销比例20%;
(六)女性生育住院费用,自然分娩补助元,剖宫产补助元。
(七)儿童脑瘫康复住院费用按以下标准执行:
1、轻型患儿医保基金每月支付不超过1元,最长不超过3个月,最长支付不超过3年;
2、中型以上患儿医保基金每月支付不超过元。3岁以内患儿每年支付不超过6个月(已经获得残联补助的患儿,医保基金每年补助3个月),3岁以上患儿每年支付不超过3个月,最长支付不超过3年。
门诊特殊疾病病种有哪些?恶性肿瘤、尿毒症、器官或组织移植术后、血友病、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系统性红斑狼疮(合并症)、高血压(合并症)、糖尿病(合并症)、类风湿性关节炎(活动期)、股骨头坏死、重性精神病、先天性肾上腺皮质增生症、先天性甲状腺功能低下、肝硬化、脑血栓及脑溢血后遗症、重症肌无力、肺心病、儿童脑瘫、苯丙酮尿症、陈旧性心肌梗塞(包括心脏搭桥术后)、支架成形术后、肝炎活动期(甲型、戊型肝炎除外)、肾病综合征、自身免疫性疾病等共26种。
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待遇如何补偿?
全省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2万元,参保居民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剔除第一次报销费用(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报销金额),1.2万元以下的部分不给予补偿。1.2万元以上(含1.2万元)、1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50%补偿;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2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60%的补偿;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65%补偿。年度内,居民大病保险每人最高可给予30万元的补偿。办理地点:齐河县政务服务中心
工作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0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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