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度参保对象及缴费标准
连云港市区(市区包括海州区、连云区、开发区、高新区、东中西示范区、云台山景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按年度参保,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参保年度。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年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号)精神,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缴费个人标准为元。城乡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为年9月1日起至12月20日止。参保人员办理年度的参保登记、缴费等手续需在年12月20日前完成,参保人员须一次性缴纳一个保险年度个人应承担的费用。通过银行卡进行代扣代缴缴费的参保人员,在集中缴费期内应确保签约银行卡内留存足够的保费,防止扣费失败,影响居民医保待遇享受。
参保对象
个人缴费标准
市区户籍的居民
元/人
市区学籍的在校学生
元/人
在市区取得居住证且未在原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常住人口
元/人
市区户籍的困难群体
政府全额负担
注:困难群体是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具有本地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中的重大病患者、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重点优抚对象、享受政府基本生活保障的孤儿、市和县(区)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等救助对象,以及低收入农户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共计11类人群。
二、如何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一)一般居民参保:新增的城乡居民携带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到户籍所在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村委(社区)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续保的城乡居民不需要办理登记手续,但户籍发生变更的要及时办理参保登记。
(二)在校学生参保:各类在校学生以班级为单位、在学校统一办理参保、续保手续。
(三)非市区本地户籍的人员参保:在本市取得居住证且未在原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常住人员参保时需提供《连云港市居住证》原件复印件和本人身份证。(证件居住地址须为我市市区范围内地址)。
(四)困难群体参保:11类困难群体携带相关证明材料至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村委(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进行身份确认。
1.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需提供《连云港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连云港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2.特困供养人员需提供《特困人员供养证》;
3.具有本地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中的重大病患者需提供所属区级民政部门提供的证明单;
4.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需提供《60年代精减下放老职工生活补助证》;
5.重点优抚对象需提供《重点优抚卡》;
6.享受政府基本生活保障的孤儿需提供《儿童福利证》;
7.特困职工需提供《特困职工证》;
8.低收入农户中的老年人指60周岁及以上市区本地户籍人员,需提供《帮扶联系卡》;
9.低收入农户中的未成年人指未满18周岁(截至年12月31日)市区本地户籍人员,需提供《帮扶联系卡》;
10.低收入农户中的重度残疾人指重度残疾一、二级人员,需提供《帮扶联系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11.低收入农户中的重大病患者提供《帮扶联系卡》。
(五)特殊情形的参保缴费
1.外出务工人员未能在集中参保缴费时间内缴费的,可延长至次年2月底,缴费标准不变,缴费次月起享受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2.新生儿出生后1个月(含)内参保缴费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出生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出生后1个月以上至3个月(含)内办理参保缴费的,自缴费30天后享受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待遇。超过3个月参保缴费的,自缴费6个月后享受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3.当年退役士兵自参保缴费次日起享受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4.原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中断缴费2个月内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自缴费次日起享受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5.在本市首次参保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自9月1日至次年的12月31日享受相应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除上述五种特殊情形外,在次年1月至6月缴费的,自缴费6个月后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次年7月以后不再受理当年登记缴费。
三、参保缴费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