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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知丨15日起,泸州基本医疗保险类门诊

泸小布从市医保局获悉,从15日起,我市基本医疗保险Ⅰ类门诊特殊疾病认定方式增加,取消了部分I类门诊特殊疾病病种认定需要半年以上病史资料的规定。同时还将认定机构下沉至驻泸二级甲等及以上医疗机构。

按照“总量控制、布局合理、及时便民”的原则,市、区县医保经办机构选定二级甲等及以上医疗机构进行I类门诊特殊疾病的认定,通过签订服务协议的方式对认定机构进行监督管理。认定机构根据诊疗服务范围,审查并确定I类门诊特殊疾病相应的认定科室和认定医师(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的医师)。按照分级属地管理原则,认定机构将确认的认定科室和认定医师向市、区县医保经办机构备案。

这些疾病认定标准有变化:

此次还对部分I类门诊特殊疾病病种认定标准进行了调整:对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瓣膜病、先天性心脏病、慢性肺源性心脏病、心肌病、高血压病、脑血管意外后遗症、糖尿病、肝硬化、肾病综合征、重症肌无力、进行性肌营养不良、运动神经元病、肾功衰药物治疗等14种疾病认定时,取消半年以上病史资料的规定。

申请时需提供这些个人资料:

患I类门诊特殊疾病并需要长期门诊维持治疗的参保人员,在国家法定工作日自愿到常住地I类门诊特殊疾病认定机构或参保关系所在地的医保经办机构(政务大厅)进行申请认定。申请时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和申请病种的病历资料(包括诊断证明、检查检验等资料),并如实填写《泸州市门诊特殊疾病病种待遇认定申请表》。

长期居住在泸州市统筹地区外的参保人员,可委托单位或他人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I类门诊特殊疾病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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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日报记者朱虹责编丨杨茜谢蕤编辑丨郭建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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