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交申请。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和困境家庭儿童本人或其监护人向儿童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①困境儿童和困境家庭儿童本人或其监护人填写的《困境儿童申请审批表》或《困境家庭儿童申请审批表》。
②困境儿童和困境家庭儿童及其监护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③困境儿童和困境家庭儿童近期半身免冠一寸彩色照片两张。
④困境儿童和困境家庭儿童及父母情况证明。
2、民主评议。村(居)委会召开民主评议,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民主评议记录表》和出具的相关基本情况证明材料报送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3、镇(街道)审核。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居)委会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逐人入户调查,对符合条件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审核、调查和公示通过后,将张贴《公示》现场拍照留存。
4、民政局审批。各镇、街道办对审核后符合条件的上报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股,民政局对《困境儿童申请审批表》或《困境家庭儿童申请审批表》以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复核,审核通过后,登记备案。
附:困境儿童和困境家庭儿童身份认定的说明
困境儿童和困境家庭儿童身份认定的说明
一、困境儿童:自身状况存在困境的儿童,分残疾儿童、重病儿童和流浪儿童3类
1、残疾儿童:提供残疾证;
2、重病儿童: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重病包括:患有尿毒症、脑中风、再生障碍性贫血、暴发性肝炎、股骨头坏死、红斑狼疮、重大器官移植、白血病、重症肌无力、脑梗塞后遗症、急性心肌梗塞、先心病、血友病、恶性肿瘤(妇科恶性肿瘤,肺、喉等呼吸系统恶性肿瘤,肝、胆、脾等脏器恶性肿瘤,瘤及神经、血管等恶性肿瘤,胃、肠、食道等消化系统恶性肿瘤,皮肤、骨骼恶性肿瘤,淋巴、胰腺等内分泌腺体恶性肿瘤)、皮肤大面积烧烫伤病;
3、流浪儿童:提供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脱离家庭或离开监护人流落社会连续超过24小时,失去基本生存保障而陷入困境的未成年人的证明,并附有3人以上邻里知情询问笔录,镇(街道)或公安机关加盖公章确认。
二、困境家庭儿童:家庭状况存在困境的儿童,分父母重度残疾或重病的儿童、父母长期服刑在押或强制戒毒的儿童、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因其他情况无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的儿童、贫困家庭的儿童4类
1、父母重度残疾:提供二级以上残疾证;
2、父母重病: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重病包括:患有尿毒症、脑中风、再生障碍性贫血、暴发性肝炎、股骨头坏死、红斑狼疮、重大器官移植、白血病、重症肌无力、脑梗塞后遗症、急性心肌梗塞、先心病、血友病、恶性肿瘤(妇科恶性肿瘤,肺、喉等呼吸系统恶性肿瘤,肝、胆、脾等脏器恶性肿瘤,瘤及神经、血管等恶性肿瘤,胃、肠、食道等消化系统恶性肿瘤,皮肤、骨骼恶性肿瘤,淋巴、胰腺等内分泌腺体恶性肿瘤)、皮肤大面积烧烫伤病;
3、父母长期服刑在押:提供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复印件或监狱管理部门出具的服刑证明;
4、父母强制戒毒: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强制戒毒证明;
5、父母死亡:提供由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销户证明;或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殡仪馆出具的死亡火化证明;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法律文书复印件。对死亡时间较早或因其它原因不能出具前述部门或机构证明的,可提供村(居)委会出具的、附有2-3名邻里知情人证明材料的死亡证明,并由镇(街道)加盖公章确认。
6、父母因其他情况无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提供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无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的证明,并附有3人以上邻里知情询问笔录,镇(街道)加盖公章确认。
7、贫困家庭:提供低保证。
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