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爱美之心人皆有之,
看见广告上漂亮女生的平滑“鸡蛋肌”,
不少女生或许都会十分艳羡,
想通过各种方式改善肤质。
就如武江区一女子,为给面部祛皱,
她选择了一家店进行美容,
但她没想到的是,做了美容后
不仅没让自己的皮肤变好、变美,
反而给自己的身体造成了不小的伤害。
事情发生在年10月12日,
家住武江区的颜某,经朋友介绍,
去到一家店里做面部抗皱美容服务。
但接受美容服务后不久,
颜某的身体却出现了一系列不良反应。
据原告颜某称,
在接受美容服务两天之后,
就出现面部红肿、淤血、僵硬,
后发展为全身无力。
因遭到毁容,颜某愤愤不平,
对这家店铺的相关资质产生了质疑,
于是去到该店所在地的
卫生监督所进行了投诉。
与此同时,
医院进行诊断治疗,
经诊断为肉毒素中毒。
因情况一直没有好转,
她还多次去往深圳治疗,
经医院诊断为重症肌无力、高尿酸血。
接到投诉以后,
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
对该店进行现场检查,
却发现这家店是一家服装店,
而非专门的美容院。
随后,颜某就此要求曹某赔偿,
但曹某以她所提供的服务、
使用的美容产品符合相关标准且合法为由,
拒绝了颜某的赔偿请求。
无奈之下,
颜某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想了解更多详情,
请收看本期以案说法
《变美路上的陷阱》
↓↓↓详情戳视频因此,消费者应擦亮眼睛,选择正规机构购买美容产品及服务。在接受美容服务时,要查询产品是否经过正规备案,认清医师资质,并注意保存所购买商品品类、服务项目、消费价格的凭证,必要时用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期法律看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来源:韶关头条
在看点这里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