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报8月18日讯记者从哈市人社局了解到,8月21日起,哈市将开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鉴定工作,这是在哈市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范围。此次的鉴定时间为8月21日至27日,鉴定通过的参保患者,本年10月1日起即可持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治疗和购药。
据哈市社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年哈市开始开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鉴定工作,从今年开始,哈尔滨开始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鉴定工作。哈市道里、道外、南岗、平房、香坊、松北、呼兰、阿城八个区参加哈尔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且符合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病种的参保患者(原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现已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的参保居民不再参加此次鉴定)都可以申请鉴定。
鉴定通过的参保患者,自本年度10月1日起开始享受慢性病待遇,患者持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治疗和购药。就诊费用按次结算,年度内未支付部分不累计、不滚存、不结转。参保患者欠缴期间和医疗待遇等待期内不享受特殊慢性病门诊待遇。
1特殊慢性病病种范围
Ⅰ类病种:(1)高血压病合并症;(2)脑血管意外偏瘫(外伤性脑出血除外);(3)冠心病(心功能不全3级以上);(4)精神分裂症(慢性期);(5)房颤;(6)扩张型心肌病。
Ⅱ类病种:(1)糖尿病合并症;(2)肝硬化失代偿期;(3)尿毒症;(4)器官移植术后的抗排异治疗(肝、肾、肺、心脏移植);(5)非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6)肺源性心脏病(慢性心力衰竭或慢性呼吸衰竭);(7)风湿性心脏病(心功能不全3级以上);(8)肝豆状核变性;(9)系统性红斑狼疮;(10)血友病;(11)帕金森氏病或帕金森氏病综合症;(12)重症肌无力;(13)慢性阻塞性肺疾病;(14)慢性肾功能不全(Ⅲ期以上);(15)真性红细胞增多症;(16)肝硬化代偿期。
2支付标准
起付标准: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起付标准为元,由个人支付;对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老年人和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门诊治疗不设起付标准。
年度最高支付限额:Ⅰ类病种元;Ⅱ类病种元;两种以上病种的执行Ⅱ类病种限额标准,年度内未支付部分不累计、不滚存、不结转。
支付比例: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成人居民支付比例为70%,大学生、学生儿童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支付比例为80%。
3申报
医院:11个指定医院下沉到各区,医院名单。
申报材料:参保患者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一张与申报病种相关医院住院病历复印件(医院住院病历复印专用章)及相关辅助检查材料(包括影像学资料及检查检验报告单等)。
申报流程
1.咨询。参保医院电子屏幕详细了解相关政策、申报病种及诊断标准,医院咨询台直接咨询。申报人应认真阅读宣传材料,比照诊断标准,认为符合申报病种和诊断标准的再进行初审申报,以免增加个人负担。
2.初审。由专家对申报患者提供的病情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并指导申报病种,填写《慢性病鉴定初审及辅助检查校验表》,对诊断不明确,病情不符合标准的患者予以劝退,以免增加个人负担;对患多种疾病的患者,指导其有选择地进行申报。
3.填报。申报患者持由初审专家填写的《慢性病鉴定初审及辅助检查校验表》和相关申报材料,完整填写《哈尔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鉴定表》,并在申报人或代办人“确认栏”签字确认。
4.录入。申报患者持交费收据到录入窗口进行信息录入,录入人员根据其申报信息打印“慢性病鉴定告知单”及“慢性病鉴定信息标签”。“慢性病鉴定信息标签”显示申报患者基本情况,粘贴在档案袋上,建立鉴定档案并交于申报患者或代办人,供鉴定时使用;“慢性病鉴定告知单”为申报患者今后查询个人鉴定信息的凭证,申报患者应妥善保存。
申报两个病种的,只打印一份“慢性病鉴定告知单”,建立一份鉴定档案。
5.交费。经审验合格的申报人,根据不同的申报病种,交纳相应的体检费用。
4鉴定程序
1.初诊。申报程序完成后,申报患者携带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鉴定档案,到指定申报病种科室,由专家结合申报人提供的申报材料及临床症状,确定辅助检查项目。
2.校验。根据鉴定专家开具的辅助检查申请单到相应科室进行检查,辅助检查科室设专人负责对患者进行人、卡核对无误并签字确认。
3.检查。经身份核对后,由辅助检查科室专家根据检查申请单项目对患者进行检查并签字确认。
4.鉴定。鉴定专家根据申报患者的检查结果及诊断标准进行鉴定,形成初步意见,经特殊慢性病门诊鉴定专家小组讨论后,形成最终鉴定结果,并由鉴定专家小组组长核准后盖章确认。
5.存档。申报患者鉴定材料由鉴定医疗机构进行留存,并建立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鉴定档案。
6.查询。体检结果于年9月10日至17医院公示。申报患者也可通过咨询热线查询鉴定结果。申报患者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于年9月20日至21日到医院申请二次鉴定,并交纳二次鉴定费用,鉴定结果仍不符合标准者,二次鉴定费用由申请人自付。
5特殊情况
血液(腹膜)透析患者、器官移植术后的抗排异治疗(肝、肾、肺、心脏移植)患者已通过特殊疾病门诊审批且未享受慢性病待遇的,由患者本人所在特殊疾病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统一组织申报,不再到鉴定医疗机构申报。
居住哈尔滨市区且因瘫痪长期卧床不起的,医院参加现场鉴定的参保患者可由代办人携带申报材料申请往诊鉴定,即由鉴定专家登门鉴定。
6注意事项
申报时应慎重。申报患者应根据诊断标准,结合自身病情,酌情申报,病情较轻、不符合诊断标准的,不要进行申报,以免增加个人负担。申报患者的鉴定费由个人自付,鉴定合格与否,鉴定费均不予退回。
申报材料要真实有效。申报人提供的申报材料应真实有效,如有伪造、涂改等虚假材料或冒名顶替参加申报鉴定者,一经核实,将取消本次申报鉴定资格,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申报材料需存档备案。鉴定时提交的申报材料需存档备案,如申报患者需要,请在申报前自行复印保存。
申报往诊要谨慎。
申报往诊的患者,经专家鉴定后,如实际病情并非瘫痪卧床不起的,将取消当年的鉴定资格。
肝硬化患者需空腹鉴定。申报肝硬化失代偿期和肝硬化代偿期病种的患者,于鉴定当天上午10时前空腹参加鉴定,建议本人携带食物供检后食用,防止出现不良症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