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6日上午,苏州市律师协会举办《建设工程疑难法律问题解析》专题讲座,由市律协教育培训工作委员会邀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潘军锋法官主讲。全市近名律师参加。
潘军锋法官
长期从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既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基础、又有大量的实务经验,并发表过多篇著名论述,是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案件审理纪要》的起草人,为审判实践提供了大量的裁判意见。
建设工程疑难法律问题解析
潘法官针对当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梳理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工程款结算、实际施工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黑白合同、工程质量纠纷处理、表见代理、以房抵工程款、发票问题等九大类共27个问题,以问答的形式,作了详细的解析。在梳理各方观点的基础上,提出了目前我省司法实践中的主流观点,供广大律师学习、参考。
例如,在关于合同效力问题中,商品房开发项目未经招投标,合同效力如何认定?之前司法实践中一审判有效,二审予以维持;一审判无效,二审也予以维持,裁判尺度不统一。现在根据江苏省发改委48号文件精神,均认定有效;还有未取得“四证”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问题,潘法官明确:如没有规划许可证的,无效,没有施工许可证或土地使用权证的,仍然有效。又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除了工程款可以参照执行外,其他如工期、进度款、质量等约定是否也可以参照执行?目前司法实践认为,除了违约责任之外,工期、进度款、质量等均可参照适用,同时,当事人可以通过主张赔偿损失来达到追究违约责任的目的。再如,“三无工程”如何结算?这是一个长期困扰律师的疑难问题,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实践中经常是“一刀切”。
潘法官结合司法实践予以了明确回答: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1、政府责令拆除的,只支持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2、没有拆除的,经验收合格的,参照合同约定。没有验收合格的,不予支持;3、半拉子工程,不可能验收合格,只对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结算,根据各方过错分担责任。另外,实际施工人是否享有工程款优先受让权?潘法官明确:实际施工人在总承包人怠于行使优先受偿权时,就其承建的工程在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最后,潘法官还结合自己的办案经验,对在座律师提出了十分中肯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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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建设工程纠纷案件6点建议通过本次培训,使我市广大律师对当前建设工程领域存在的许多疑难问题有了较为清晰的认识,充分了解了司法机关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问题的裁判尺度和标准,为更好的开展建设工程领域法律服务创造了良好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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