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人社局、天津市残联发布《关于完善分类救助有关政策的通知》,明确天津按照城乡困难人员致贫原因、身体状况、劳动能力、困难程度和自救能力的具体情况,实施分类救助。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员,按照市人社等部门制定的有关鼓励就业政策,实施就业救助。对不具有劳动能力和家庭有特殊困难的人员给予特别照顾,制定不同的救助标准。
本通知自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标准和范围下列家庭在申请低保和低收入家庭救助时
按以下项目标准抵扣家庭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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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如下对有视力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一级和二级人员的家庭,将家庭收入扣减元;对有言语残疾、听力残疾一级和二级或智力、精神残疾三级人员的家庭,将家庭收入扣减元。上述标准均按家庭中实际残疾人数计算。
对有尿毒症、肾移植、白血病、戈谢病、心脏移植、肝脏移植、肺移植、骨髓移植患者的家庭,将家庭收入扣减1元;对有恶性肿瘤、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耐多药肺结核、偏瘫、红斑狼疮、心脏换瓣患者的家庭,将家庭收入扣减元;对有血管支架、血管搭桥、肾病综合症、肝硬化、甲亢、I型糖尿病、艾滋病、脑梗死(脑梗塞)、细胞间质瘤、阿尔茨海默病、重症肌无力、硬化症、癫痫、脑出血后遗症、强直性脊柱炎患者的家庭,将家庭收入扣减元。上述标准均按家庭中实际患病人数计算。
对丧偶单亲且子女在学(从学龄前至全日制大学)的家庭,将家庭收入扣除元。
对除丧偶以外的其他单亲且子女在学(从学龄前至全日制大学)的家庭,将家庭收入扣除元。
城市60周岁(含)以上无子女“双老”并靠一人退休金维持生活的家庭,将家庭收入扣除元。
享受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政策的家庭,将家庭收入扣减元。
符合上述两种以上条件的,按抵扣项目标准高的择一执行。
下列人员在享受低保待遇时
上浮救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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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如下父母双方均符合死亡、失联、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情形之一的18周岁(含)以上全日制在校学生(不含研究生、博士生)享受低保待遇时,增发元。
享受低保待遇的60周岁(含)以上的老年人,在享受原差额救助的基础上,增发元。
申请审批程序凡享受低保待遇并符合分类救助条件的人员,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初步审核,报区民政局审批,有条件的地方可由区民政局委托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批,调整其救助标准。
下列人员申请低保和低收入家庭救助待遇时,除按相关救助规定提供申请材料外,还须提供以下材料↓↓
具体如下患病人员,医院诊断证明和原始病历资料复印件(医院公章)。
残疾人员,提供残联核发的已确定等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城市无子女“双老”人员,提供退休金(养老金)证明。
享受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政策的家庭,提供《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证》。
记者
万福念
编辑
程婷
来源
天津政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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