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办近日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指出:今年年底前,大病保险将覆盖所有城镇居民基本医保、新农合的参保人群同时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应达50%以上。
但是,很多小伙伴对大病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是不太了解的,下面一起来看看,在三明看病住院医保能报多少钱?
大病保险1什么是大病保险大病保险是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也就是城镇居民医保与新农合的基础上的“再保险”,针对的是城镇非从业人口和农村人口。
三明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补充补偿:
一、大病补充补偿的对象
三明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一个保险年度内,经普通住院(门诊特殊病种)结算后,政策范围内费用自付金额超过元的,列入大病补充补偿。
每人每年累计封顶22万元。
二、筹资标准
按照30元/人·年的标准,从统筹基金中提取。
三、补偿政策
大病补充补偿按照《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市级统筹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明政文〔〕82号)的规定执行,特定病种的补偿按照《三明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统筹管理实施方案》(明医改组〔〕5号)补偿政策执行。
2如何界定“大病”意见明确要求以发生高额医疗费用作为“大病”的界定标准。当个人自付部分超过一定额度,就可能导致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这个病就是大病”。
高额医疗费用,可以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主要测算依据。
总费用超出部分予以报销,报销比例≥50%。
城乡居民医保1、参保对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归属地管理,参保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一是具有本市户籍的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二是在本市就读的大、中专院校学生,中、小学阶段的学生;三是其他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2、住院补贴:
1.起付线:医院80元、医院元、医院医院元。
2.封顶线:10万元。
3.补偿范围:4月1日起,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一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药目录、诊疗目录、医疗服务设施标准。
4.政策范围内费用实施分段补偿:
医院等级
政策范围内费用段(元)
补偿
比例(%)
医院
≤80
0
80—(含)
60
—(含)
95
>
80
医院
≤
0
—0(含0)
85
0—(含)
80
>
75
医院
≤
0
—0(含0)
50
0—0(含0)
60
>0
80
医院
(不含自行转院)
≤
0
—0(含0)
40
0—0(含0)
50
>0
70
5.精神专科的住院补偿:医院并接受异地就诊住院的,医院的普通住院补偿政策实施异地即时结报。
6.单病种付费结算:补偿结算办法按照《三明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卫生局等单位关于三明市住院患者单病种付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明政文〔〕67号)和《三明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完善三明市住院患者单病种付费工作的通知》(明医改组〔〕3号)的规定执行。
3、门诊特殊病种补偿
门诊特殊病种的补偿不设起付线,医院等级。门诊特殊病种确认由二级及以上的医疗机构开具相关证明,其中高血压和糖尿病病种可由符合条件的基层医疗机构开具相关证明。门诊特殊病种治疗所使用的药品、诊疗及服务项目实行特殊病种目录管理,实行即时结报制度。具体补偿政策如下:
分类
病 种
补偿比例
封顶线
甲
类
1.恶性肿瘤(含淋巴、白血病,化疗、放疗)
80%
3万
2.器官移植抗排异反应
80%
3万
3.慢性心功能不全
80%
1万
4.再生障碍性贫血
80%
2万
5.系统性红斑狼疮
80%
2万
6.癫痫病
80%
2万
7.高血压(Ⅱ期以上)
80%
0.3万
8.糖尿病
80%
0.5万
9.血友病
80%
2万
10.重症精神病
80%
2万
11.儿童听力障碍
80%
2万
12.苯丙酮尿症
80%
2万
13.肝硬化(失代偿期)
80%
1万
14.支气管哮喘
80%
0.3万
15.结核病(辅助治疗)
80%
0.5万
16.终末期肾病
80%
10万
乙
类
1.类风湿关节炎
70%
0.25万
2.慢性肾炎
70%
0.5万
3.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含慢性支气管炎)
70%
0.5万
4.慢性病毒性肝炎(乙型、丙型活动期)
70%
0.5万
5.强直性脊柱炎
70%
0.3万
6.甲状腺功能亢进
70%
0.5万
7.脑卒中及后遗症
70%
0.5万
8.帕金森氏病及综合症
70%
0.5万
9.重症肌无力
70%
0.5万
10.胃、十二指肠溃疡
70%
0.2万
参保的大、中专院校学生,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在校期间因突发意外事故造成非疾病伤害或伤残的门诊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学生意外伤害门诊医疗费用补偿起付线为50元,封顶线为0元,政策范围内补偿比例为90%。
4、重大疾病补偿
省上确定儿童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终末期肾病、妇女乳腺癌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耐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感染等8种重大疾病补偿政策按《三明市提高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明卫〔〕16号)规定执行,其它病种的补偿按省、市出台的政策执行。
5、大病补充补偿
大病补充补偿按照《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市级统筹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明政文〔〕82号)和《三明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三明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承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补充补偿的通知》(明医改组〔〕7号)的规定执行。
6、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金支付范围
1.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医疗费用;
2.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治疗的费用;
3.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等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医疗费用;
4.因自伤、自杀、酗酒、戒毒等进行治疗的费用;
5.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医疗费用;
6.已由其它社会保险、第三方责任人等支付的费用;
7.保胎、不孕(育)症等其它治疗的医疗费用;
8.发生严重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意外风险时所发生的直接医疗费用;
9.国家、省、市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支付的费用。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待遇(一)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封顶线
统筹基金封顶线由原来的元提高至00元。
调整后参保人员个人负担比例具体为:
医院级别
住院
统筹费用
在职职工自付比例(%)
退休职工自付比例(%)
三级
医院
二级
医院
一级
医院
三级
医院
二级
医院
一级
医院
起付标准—元
12
11
10
10
9
8
元—元
8
7
6
7
6
5
元—00元
5
4
3
4
3
2
(二)增加门诊特殊病种种类
门诊特殊病种由原来的13种增加至18种,即:恶性肿瘤化学治疗和放射治疗、重症尿毒症透析、结核病规范治疗、器官移植抗排斥反应治疗、精神分裂症治疗、危重病的抢救、帕金森氏病、日光性皮炎、高血压病、糖尿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心功能衰竭、系统性红斑狼疮,新增:血友病(成人)、重症肌无力、肝硬化(失代偿期)、强直性脊柱炎、白内障门诊手术治疗。
二、调整异地安置、转外就医个人自付比例
1、异地安置
异地安置参保人员住院的,年度内当次住院医疗费医院医保支付定额标准的,超额部分费用个人自付比例在原基础上增加15%,其余医保待遇与统筹区内参保人员相同。
2、转外就医
确因病情需要转外就医(医院办理转院)或在异地出差、探亲时急诊住院的,个人自付比例在原基础上增加10%。
个人原因自行转外就医的,个人自付比例增加40%。
注:全省定点医疗机构都可以,异地就医结算
三明市定点医疗机构普通住院次均限额费用
序号
医疗机构
次均限额费用(元)
1
医院
2
医院
6
3
医院
6
4
医院
4
5
医院
6
医院
4
7
医院
4
8
医院
9
医院
10
医院
4
11
医院
12
医院
13
医院
4
14
医院(医院)
4
15
医院
16
医院
4
17
医院
18
医院
0
19
医院
2
20
医院
21
医院
三明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