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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医疗保障政策汇编年9月

南充市医疗保障政策汇编

南充市医疗保障中心

00年9月

目录

一、医疗保险参保政策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政策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三、异地就医管理政策

四、特殊药品政策

五、特殊疾病相关政策

(一)城镇职工门诊特殊疾病政策

(二)城镇职工特殊疾病跟踪服务及城乡居民门诊特殊疾病政策

(三)儿童苯丙酮尿症保障政策

(四)肝豆状核变性等三种门诊特殊疾病政策

(五)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政策

六、附表

(一)城镇职工医保政策一览表

(二)城乡居民医保政策一览表

(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政策一览表

(四)城乡居民门诊统筹医疗费用政策一览表

(五)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相关政策一览表

(六)生育医疗费病种收付费标准一览表

(七)城镇职工门诊特殊疾病病种一览表

(八)城镇职工特殊疾病跟踪服务和城乡居民门诊特殊疾病一览表

医疗保险参保政策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一)参保范围

单位参保:驻南充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各种所有制和组织形式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的在职职工、退休人员(不含离休人员、老红军)和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

灵活就业人员:驻南充市行政区域内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城镇自由职业者和我市原公有制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简称“灵活就业人员”)。

南充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必须同时参加本市重病补充医疗保险。

参保实行属地管理。驻南充市辖三区市级及以上单位在市本级参保,高校和新增企业在所在区参保。

(二)缴费标准

1.基本医疗保险及公务员补助

(1)单位集体参保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缴费费率为9.9%。其中: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总额的%,单位缴费基数为职工工资总额的7.9%(含生育险0.7%,自00年1月1日起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不参加生育保险)。

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单位缴费费率为3.5%,由单位按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退休人员以本人上年度1月份退休费为缴纳基数)缴纳。

职工工资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80%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均按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80%为缴费基数;高于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灵活就业人员由参保人员个人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按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70%为缴费基数。灵活就业人员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城镇职工重病补充医疗保险

城镇职工重病补充医疗保险按年征收,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单位参保人员原则上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无单位人员由个人承担;已移交医疗保险关系的退休人员从本人个人账户中扣缴,无个人账户的由个人年初缴纳。

3.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

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按原有文件精神管理和缴费。

(三)个人账户

1.在职人员个人账户基金由个人按工资%缴费的全部和从单位缴费中的划入部分构成。具体金额以缴费工资为基数,分不同年年龄段按以下比例计算:30岁(含30岁,下同)及以下.5%;31到40岁.8%;41至50岁3.%;51岁及以上3.5%。

.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入基数为本人上年1月份退休费,从单位缴费中划3.5%建立个人账户。

3.参加了公务员补助的单位,个人账户按缴费工资的%划入。

(四)缴费年限

1.缴费年限规定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正式办理退休手续;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全额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

(3)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全额缴费年限之和)男满5年、女满0年。

.缴费年限认定(含参保关系转移)

(1)原公有制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人员,年7月1日以前在单位参加养老保险的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作为我市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原机关、事业单位等离职、分流人员,组织、人社部门认定的年7月1日以前的工龄作为我市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3)军队转业、复员和退役人员,军龄作为我市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部、省、市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4)服刑、劳教人员,服刑、劳教前在我市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5)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留原城镇职工缴费年限,转回时累计计算。

(6)四川省内转移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分别作为我市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省外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均作为我市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7)四川省内城镇居民、城乡统筹居民医疗保险(不含新农合,下同)转移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可按转移当年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额度与城镇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额度的比值为标准,将原按成年人标准参保缴费的城镇居民、城乡统筹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折算为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折算年限不划个人账户。折算年限不足一月的按一月计算。

3.缴费年限补费

实际全额缴费年限和累计缴费年限补费办法如下:

(1)单位参保人员退休时医保关系仍归属单位且未达到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缴费年限的,由参保单位一次性补足。补费标准按本人补费当年缴费基数每年递增10%,以补费当年基本医疗保险费率补足规定缴费年限后,次月开始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单位合并后新增南充市行政区域外的退休人员,未达到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缴费年限的,由参保单位一次性补足。补费标准按我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每年递增10%,以补费当年基本医疗保险费率补足规定缴费年限后,次月开始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灵活就业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或正式办理退休时未达到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缴费年限的,可选择按补费当年我市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每年递增10%,以补费当年费率一次性补足规定缴费年限后,次月开始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也可选择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至规定年限,缴费期间享受在职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补费年限与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一次性补费不能退还。

(五)待遇享受时间

1.新参保单位。新参保单位人员从缴费当月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欠费期间暂停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欠费1个月以内补缴并按规定缴纳滞纳金后享受欠费期间的全部医疗保险待遇;欠费超过1个月视为断保,不补费,不享受断保期间的医疗保险待遇,重新缴费满6个月的次月开始享受医疗保险住院待遇。

.灵活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新参保缴纳当年剩余月份费用,次月开始建立个人账户,缴费满6个月的次月开始享受医疗保险住院待遇。续保人员每年1—6月缴纳当年医疗保险费用的,连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7—1月补缴当年医疗保险费和滞纳金后享受当年医疗保险待遇;超过当年1月份缴费视为断保,不补费,不享受断保期间的医疗保险待遇,重新缴费满6个月的次月开始享受医疗保险住院待遇。

3.其他情况(含参保缴费接续)

(1)终止劳动关系续费。原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3个月内续保缴费的连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超过3个月续保缴费的重新缴费满6个月的次月开始享受医疗保险住院待遇。

()转职工医保续费。符合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办理退休,可转入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原连续缴费已满6个月且3个月内续保缴费的,连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原连续缴费不满6个月且3个月内续保缴费的,缴费满6个月的次月开始享受医疗保险住院待遇;超过3个月缴费的,重新缴费满6个月的次月开始享受医疗保险住院待遇。

(3)连续享受待遇。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人员进入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以前,需每年按时缴费方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4)进入待遇享受期后不能退费。缴纳医疗保险费进入待遇享受期(包括个人账户和住院待遇享受期)后不能退费。

(六)参保单位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费清偿

一次性清偿退休(工残)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

1.参保单位分立、破产、改制、解散、撤销等一次性清偿退休(工残)人员10年基本医疗保险费。

.参保单位在职职工医疗保险成批量转移出本市,其退休人员随在职职工转移。单位申请保留退休(工残)人员我市医疗保险待遇的,清偿10年基本医疗保险费。

3.参保单位以货币形式一次性清偿,缴清费用次月开始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移交工残人员等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先足额清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再清偿10年基本医疗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享受在职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已缴纳的清偿费用不能退费。

企业清偿标准:我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10年。

事业单位清偿标准:我市上年度事业单位职工平均工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10年。红军遗属按事业单位清偿标准移交医疗保险。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参保范围

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以外具有本市户籍的城镇居民、农村居民,高校中的大中专学生,中等专业(职业)学校、中小学在校学生及居住本市并办理了居住证的外地户籍人员(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均可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二)筹资标准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每年由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共同向社会公布。

个人缴费标准按国家、省要求结合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基金运行情况确定。

政府补助:政府对城乡居民参保缴费的补助由中央、省、市、县(市、区)财政补助构成,各级财政补助按规定执行。各县(市、区)承担资金应纳入年初财政预算,并于当年9月底前拨入财政专户。各县(市、区)对辖区内的医疗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进行补贴,特困供养人员给予全额资助,特困供养人员外的重点救助对象给予定额资助,具体资助金额由各县(市、区)确定。重点救助对象的身份界定一律以当年缴费时的身份为准,统筹年度内不变。

(三)缴费办法

城乡居民以家庭为单位由户籍(居住证)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组织参保缴费,其中重点救助对象由当地乡镇(街道)负责组织参保缴费;高校中的大中专学生、中等专业(职业)学校在校学生由学校组织参保缴费。

1.办理所需资料:新参保人员持以下资料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社区或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户口簿(或居住证)、身份证,未办理居住证的在校学生提供学校就读证明。

.缴费途径:

(1)现金收缴。采取由乡镇干部包村(社区)、村(社区)干部包组、代办人员包户,定点或上门收取方式,通过现金或智能POS刷卡收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汇总缴纳。学校组织参保的学生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学校代收后汇总缴纳。

()银行代收。缴费人可以凭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前往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农商银行、天府银行、邮储银行、惠民村镇银行的代办点办理缴费,也可以通过以上银行的网银、手机银行APP、银行自助终端等办理缴费。

(3)第三方便捷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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