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治疗白癜风去哪个医院 http://baidianfeng.39.net/bdfby/yqyy/中卫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管理办法(试行)为建立健全多层次职工医疗保障体系,保障职工医疗需求,加大职工医疗救助力度,减轻患大病职工医疗负担,根据中卫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职工医疗互助是职工医疗社会保险的有益补充,是由工会牵头组织,有关部门配合,职工自愿参加、自我保障、非盈利性的职工医疗互助互济活动。第二条开展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活动目的是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光荣传统,发挥工会组织在参与和创新社会管理、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按照“普遍惠及职工、重点救助大病”的原则,通过职工互助互济,帮助患病住院职工解决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过重的问题,使职工在患病住院时,除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外,再得到医疗互助活动给予的补助,减轻职工的经济负担。第三条职工医疗互助是以参加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为主要对象,实行“普惠制和重大疾病相结合”的救助模式,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持续发展的原则,建立统筹、统收、统支制度。第二章医疗互助活动对象第四条凡工会组织关系隶属于市总本级和沙坡头区总工会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未办理退休手续,身体健康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1](退休返聘人员不在此列),均可自愿参加,由本人所在单位工会统一组织的医疗互助活动。原则上,职工人数50人以下的单位全部参加,50人以上(含50人)参加人数达到职工总数的80%。第三章医疗互助活动期限第五条每个互助活动有效期为一年,即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参加职工医疗互助的单位,须在当期医疗互助期满60天内将收集符合要求的材料交至中卫市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并将医疗互助金交至专门账户,逾期不再受理。第四章医疗互助活动资金筹措第六条职工医疗互助金每人一份,每份60元,一年一交,一经缴纳,不予退还,由参加医疗互助活动的职工本人缴纳。互助期内离开本单位的职工,无需办理转移手续,可继续在原单位继续享受剩余的医疗互助活动。第七条职工医疗互助资金来源(一)职工本人缴纳的互助金;(二)政府、行政和工会的投入(工会经费不得为职工个人缴纳互助金);(三)社会各界捐赠;(四)利息及其它收入。第八条职工办理参加医疗互助保障手续时,所在单位工会必须提供以下材料:(一)能够真实反映本单位当月或上月在职职工人数报表的复印件一份(工资表),并加盖参加医疗互助单位工会印章;(二)填写《中卫市在职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团体报名申报表》一式两份,盖参加医疗互助单位工会印章,工会主席签字,另附excel格式电子版;(三)填写《中卫市在职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参加人员花名册》一份,另附excel格式电子版,纸质版须加盖参加医疗互助单位工会印章。第五章医疗互助活动的监督与管理第九条各级工会组织的职责(一)为职工医疗互助提供业务查询服务,并进行业务调查和统计;(二)负责本单位职工医疗互助资金的收缴,职工出院后协助职工收集补助金申领材料,向中卫市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上报申领材料;(三)负责本单位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宣传发动及组织实施;(四)负责本单位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组织领导,提出筹资标准及待遇调整、建议等报中卫市职工互助活动领导小组。第十条成立中卫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监督审计组,办公室设在中卫市困难职工帮扶中心,负责受理辖区内参加医疗互助活动单位办理相关申报手续;监督审计组设在市总工会,负责对辖区内参加医疗互助活动的资金运行进行监督。第十一条职工医疗互助资金由中卫市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截留。第十二条职工医疗互助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实行财务预、决算制度,由市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作出年度报告,并接受市财政、审计等部门的审计和监督。当期互助金结余,结转下期使用。第十三条中卫市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开展医疗互助活动的工作经费,由中卫市总工会承担。第六章医疗互助活动补助标准第十四条职工医疗互助补助不分具体病种,依据被保障人负担的住院费用额度(医保规定的全自费、特诊特治费用除外),在起付标准元以上的按照以下标准补助:(一)个人支付元-元补助30%;(二)个人支付元-元补助40%;(三)个人支付元-元补助50%;(四)个人支付元-0元补助60%;(五)个人支付1元以上补助70%,但一个互助期内最高补助不超过0元。第十五条被保障人必须在互助期满前60日内续保,逾期不予办理。第十六条被保障人在互助期内因病或意外事故死亡的应视不同情况补助:(一)因病或意外事故死亡且未产生住院治疗费用的,一次性给予元补偿金;(二)因病或意外事故经住院治疗后死亡的,住院治疗期间产生的个人支付额度达不到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标准,一次性给予元补偿金;(三)因病或意外事故经住院治疗后死亡的,住院治疗期间产生的个人支付额度达到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标准,经报销后高于元的,按实际报销金额支付,低于元的,按元标准补足余额。上述情形不能合并适用。第十七条医疗互助期满,保障责任即告终止,互助期内不办理退保。第七章医疗互助活动补助金的领取与发放程序第十八条被保障人领取医疗互助补助金应提供以下资料:(一)填写《在职职工医疗互助活动补助资金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可在中卫市总工会网站下载);(二)入院记录;(三)出院记录或出院证明;(四)住院医疗费收据原件;1.在中卫市内住院提供住院医疗费收据原件,如提供不了的需提供原件留存单位盖章的复印件。2.在异地住院结算的,须提供住院治疗机构加盖公章的异地就医结算单。(五)被保障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六)被保障人银行卡(工会会员卡)复印件。第十九条各基层工会负责本单位职工医疗互助金申领的初审。中卫市困难职工帮扶中心接到基层工会上报的初审材料后,符合补助条件的,补助金在元以内的(含元),在10个工作日内将补助金发给职工本人;补助金在元以上的,须提交市总工会主席办公会议审批,审批通过后再行发放给职工本人。第二十条被保障人在互助期内患重大疾病[2],入院时间在互助有效期内,经治疗,出院时间在互助有效期结束后,仍按互助有效期内的规定给予补助。第二十一条在医疗互助有限期内,被保障人在办结完住院医疗手续后,按程序申领医疗互助金。第二十二条参加医疗互助的单位一年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一次医疗互助。被保障人在一个互助期限内发生多次住院时,其费用可以累加计算,只扣减一次补助起点。但已审批过的补助不得与下一次补助累计。第二十三条职工医疗互助补助金的审批程序:(一)基层工会初审;(二)中卫市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经办人审核;(三)中卫市困难职工帮扶中心财务内审人员审核;(四)中卫市困难职工帮扶中心负责人复核;(五)市总工会分管财务领导审批(补助金超过元的提交市总工会主席办公会议审批);(六)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第八章除外责任第二十四条发生以下情况,不承担互助金给付的相关责任:1.在互助有效期外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2.被保障人不在本医疗互助活动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互助活动对象范围内的;3.假冒他人姓名和资料冒领申请补助的;4.被保障人或医疗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套取互助待遇的;5.被保障人未参加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或拖欠基本医疗保险费,并在互助期限内仍未补交,致使其住院费用国家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报销的;6.在非指定或认定的医疗机构(包括国外或港、澳、医院、医院、医院、联合诊所、医院、私人诊所、家庭病床等)住院的;7.因酗酒、斗殴、故意自伤、吸(戒)毒等所致伤病的;8.因违法、犯罪所致伤病的;9.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生育等医保不予报销的;10.一般健康检查、疗养、特别护理、康复性治疗、以物理治疗为主的;11.整容、整容手术、美容、美容手术、矫形、矫形手术、外科整形手术、变性手术、预防性手术(如预防性阑尾切除),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矫形、矫形手术、外科整形手术不在此限;12.战争、地震、核辐射等不可抗力事件所致伤病的;13.未提供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全部相关材料的。第二十五条被保障人如系第二十四条第2、3、4项所指情况,但已领取补助金的,即行终止对其的本期互助责任,要求有关单位工会和负责人追回已给付的互助补助金,并在相关媒体向社会予以通报。第九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目前只适用于工会组织隶属于中卫市总本级及沙坡头区总工会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第二十七条中卫市总工会和沙坡头区总工会同时启动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且沙坡头区不再单独制定管理办法。市总工会和沙坡头区总工会各自设立医疗互助专户,资金分开管理。沙坡头区总工会资金不足时,可向市总工会申请兜底资金弥补不足。第二十八条职工医疗互助资金及待遇标准由中卫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领导小组根据运行情况进行适时调整。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卫市总工会负责解释。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自治区、中卫市相关政策调整,也可根据需要做适当调整。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12月31日。名词解释:[1].在职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与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2].重大疾病:包括高血压及其并发症、冠心病、糖尿病及其并发症、恶性肿瘤放疗或药物治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慢性病毒性肝炎、肝硬化、透析治疗、慢性肾脏病、类风湿性关节炎、精神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老年性痴呆(阿兹海默症)、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肺结核、心脏支架植入术后抗血小板凝聚治疗、帕金森氏病、强直性脊柱炎、干燥综合征、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癫痫、脑血管意外后遗症、慢性肺源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股骨头坏死、重症肌无力等27个病种。开展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实施方案
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职工互助互济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总工办发〔〕17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职工医疗互助管理办法(试行)》《中卫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现就在市本级及沙坡头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开展在职职工医疗互助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活动内容
(一)参加的对象、范围和组织形式
凡工会组织关系隶属于市总本级和沙坡头区总工会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未办理退休手续,身体健康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退休返聘人员不在此列),均可自愿参加单位工会统一组织的医疗互助活动,不单独接受个人加入。原则上,职工人数50人以下的单位全部参加,50人以上(含50人)参加人数达到职工总数的80%。
(二)活动期限和缴费标准
职工医疗互助活动自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结束。每人一份,每份60元,由参加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职工本人缴纳。
(三)补助标准与申请程序
职工医疗互助补助不分具体病种,依据被保障人负担的住院费用额度(医保规定的全自费、特诊特治费用除外),在起付标准元以上的按照以下标准补助:1.个人支付—元补助30%;2.个人支付—元补助40%;3.个人支付—元补助50%;4.个人支付—0元补助60%;5.个人支付1元以上补助70%,但一个互助期内最高补助不超过0元。
被保障人在互助期内因病或意外事故死亡的视不同情况补助,具体补助标准按《中卫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第六章第十六条执行。
在医疗互助有限期内,被保障人在办结完住院医疗手续后,按程序申领医疗互助金。
职工申请补助时,应按照《中卫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第七章第十八条规定,按要求提供相应资料。各基层工会组织负责本单位职工医疗互助金申领的初审。市困难职工帮扶中心接到基层工会上报的初审材料后,符合补助条件的,补助金在元以内的(含元),在10个工作日内将补助金发给职工本人;补助金在元以上的,需提交市总工会主席办公会议审批,审批通过后再行发放给职工本人。
二、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年3月1日—31日)。主要任务是:印发相关宣传资料;召开动员会,部署工作任务,分解目标任务。基层工会须在3月31日之前,到市困难职工帮扶中心领取资料。工会干部首先要学习理解透彻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意义和主要内容,把各项政策规定学通弄懂,坚决做到依规行事,按政策办事。
(二)资料收集、集中缴费阶段。(年4月1日—5月31日)。主要任务是:做好互助金收缴、登记造册、整理档案、汇总名单等。基层工会要将收取的互助金于5月31日前上缴中卫市总工会指定账户。
户名:中卫市困难职工帮扶中心
开户行:工商银行中卫支行
账号:
基层工会按照《中卫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第四章第七条规定,将以下资料按要求如实报至市困难职工帮扶中心:1.能够真实反映本单位当月或上月在职职工人数报表的复印件一份(工资表),并加盖单位工会印章;2.填写《中卫市在职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团体报名申报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单位工会印章,工会主席签字,另附excel格式电子版;3.填写《中卫市在职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参加人员花名册》一份并附excel电子版,纸质名册加盖单位工会印章。电子版发送至邮箱:zwsbfz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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